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榮宗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2,25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2,1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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