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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黃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瓊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0,3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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