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劉茂鑫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蓋威宏律師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劉茂林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許雅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為訴之追加,如未繳納裁判費,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兄弟關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且於民國75年1月14日簽訂原證1之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約定兩造就系爭同意書所列不動產成立共有關係,權利範圍各2分之1;
詎被告不承認系爭同意書之約定,遲未辦理共有登記,影響原告權益重大,且兩造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分割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變更登記為兩造分別共有,兩造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
嗣原告於109年6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上開訴之聲明第項,又於110年2月17日追加請求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土地,並變更上開訴之聲明第項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移轉登記給原告等情,有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民事變更追加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狀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3頁、卷一第198頁、卷四第421頁)。
㈡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原告取得被告所移轉土地之價值,而以原告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見調解卷第41至51、55、67、83、85頁)記載之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準,原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773,09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再參以公告土地現值網路查詢資料(見本卷卷五第59頁)記載之原告追加請求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30,284,81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二),已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就該超過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而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330,284,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5,2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99,606元,尚應補繳165,6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之原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土 地 價 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6.97 133,000元 1/2 463,505元 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4,389.36 79,449元 1/2 174,365,131元 3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89.14 84,281元 1/2 3,756,404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13.13 133,000元 1/2 120,573,145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44 133,000元 1/2 1,226,26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41.73 56,897元 1/20 1,825,626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1.09 81,700元 1/20 208,703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2.56 81,700元 1/2 5,415,076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685 360 1/2 843,30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33 360 1/2 95,940元 合計:308,773,090元
附表二:(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土 地 價 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6.97 133,000元 1/2 463,505元 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4,389.36 79,449元 1/2 174,365,131元 3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616.02 69,841元 1/2 21,511,726元 4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89.14 84,281元 1/2 3,756,40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13.13 133,000元 1/2 120,573,14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44 133,000元 1/2 1,226,26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41.73 56,897元 1/20 1,825,626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1.09 81,700元 1/20 208,703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2.56 81,700元 1/2 5,415,076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685 360 1/2 843,30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33 360 1/2 95,940元 合計:330,284,816元
附表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已撤回)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48.71 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216.72 3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6.97 4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4,389.36 5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89.14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13.13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44 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12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59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98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685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33 1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1,693 1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8,632 1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6,284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