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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訴人即原告 老船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禎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1,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34,04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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