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8,2022060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鈺淇(原名:陳昭蓉)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陳南杰



陳錦源

居臺南市○區○○街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南堯

陳美里


陳金里

陳寳淑 住○○市○區○○街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慧芳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劉木原


劉文玲


劉峻帆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劉珊如


被 告 陳江愛輝



陳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3日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一之權利範圍欄、限制登記事項內容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三之原告權利範圍欄、限制登記事項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

而更正判決,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

如裁判更正之結果,已變更法院本來之意思者,自不得為之(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民事判決、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為:「原告身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即得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而行使所有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限制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下稱系爭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系爭預告登記繼續留存在系爭土地上,對全體共有人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有據。」

可見系爭判決效力亦及於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任一共有人均可持判決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系爭預告登記。

然原告以外之共有人持判決書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時,地政機關認為「依判決書之附表,僅限塗銷原告權利範圍之限制登記」,致其他共有人無法塗銷其權利範圍之限制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系爭判決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之內容,更正為如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內容。

三、經查:㈠依系爭判決第6頁第26行至第7頁第5行之內容:「查系爭預告登記保全之系爭請求權,於系爭預告登記之日即48年12月14日起,即可行使,業如前述,然已逾15年之時效期間而未行使,原告身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依上開法律規定,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得就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利益而為所有權之行使,主張系爭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是被告繼承之系爭請求權於原告行使拒絕給付之抗辯後業已消滅,系爭預告登記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而失其依據,自應予塗銷。

而系爭預告登記繼續留存在系爭土地上,對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有據。

」可知本院認定被告應塗銷系爭土地上之限制登記範圍為「全體共有人」之權利範圍,並非僅有原告之權利範圍。

而因系爭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限制登記事項內容欄僅就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部分記載「限制範圍:全部」,其餘土地部分漏未記載「限制範圍:全部」,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為如附表三之限制登記事項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又系爭判決附表記載之「權利範圍」係指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表三之權利範圍欄第1行所示之內容。

㈡至於原告聲請將系爭判決附表之權利範圍欄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部分,因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僅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且原告民事起訴狀之附表一、二之權利範圍欄係記載「原告」之權利範圍(見調解卷第15、16頁),本院參酌該附表一、二之內容,而作成系爭判決之附表,系爭判決附表所指之權利範圍係「原告」之權利範圍,非全體共有人之權利範圍,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顯然錯誤」之情形,原告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一:原判決附表之內容
編號 土 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限制登記事項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3.14 1/42 依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
2 同段18地號 366.06 3 同段19地號 64.27 4 同段1055地號 258.7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6898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5 同段1056地號 41.04 6 同段1059地號 3,343.1 公同共有1/1 依本院48年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函辦理債權人陳林水錦。
7 同段1088地號 1427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8 同段1091地號 974.25 1/4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9 同段1094地號 86.36 10 同段1106地號 287.02 公同共有1/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彭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11 同段1110地號 114.1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6896號法院(48)彭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12 同段1111地號 47.06 1/4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13 同段1112地號 404.6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14 同段1112-1地號 719.14 15 同段1112-2地號 54.22 16 同段1112-3地號 19.03 1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 1/42 預告登記債權人:陳林水錦依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
附表二:原告聲請更正之內容
編號 土 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限制登記事項內容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3.14 依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
曹英:1/42 陳大為:1/42 陳功:1/42 陳河珠:1/14 鄭展堂:1/28 鄭愷平:1/28 陳淑柳:1/14 陳美里:25/2016 陳南杰:41/2016 陳錦源:25/2016 陳金里:25/2016 陳南堯:25/2016 陳寳淑:25/2016 陳慧芳:25/2016 陳清鈺:3/28 陳瑞瑛:1/42 陳志鵬:1/42 陳則維:1/84 陳則宇:1/84 周美津:1/42 陳伯明:1/42 陳佩吟:1/42 陳慶隆:1/42 陳睿辰:1/42 陳鈺淇:1/42 嚴春枝:1/28 陳怡璇:1/28 張麗珠:1/14 賴肇夆:1/14 陳慧貞:1/14 劉木原:公同共有 25/2016 劉文玲:公同共有 25/2016 劉珊如:公同共有 25/2016 劉峻帆:公同共有 25/2016 2 同段18地號 366.06 3 同段19地號 64.27 4 同段1055地號 258.7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6898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5 同段1056地號 41.04 6 同段1059地號 3,343.1 依本院48年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函辦理債權人陳林水錦。
陳河珠:公同共有1/1陳南杰:公同共有1/1陳錦源:公同共有1/1陳南堯:公同共有1/1陳美里:公同共有1/1陳金里:公同共有1/1陳寳淑:公同共有1/1陳慧芳:公同共有1/1陳志鵬:公同共有1/1陳則維:公同共有1/1陳則宇:公同共有1/1陳瑞瑛:公同共有1/1陳江愛輝:公同共有 1/1 陳正賢:公同共有1/1陳慶隆:公同共有1/1陳睿辰:公同共有1/1陳鈺淇:公同共有1/1周美津:公同共有1/1陳伯明:公同共有1/1陳佩吟:公同共有1/1曹英:公同共有1/1 陳大為:公同共有1/1陳功:公同共有1/1 張麗珠:公同共有1/1 陳彦璋:公同共有1/1 陳玉芬:公同共有1/1 陳玉芳:公同共有1/1 嚴春枝:公同共有1/1 陳怡璇:公同共有1/1 鄭展堂:公同共有1/1 鄭愷平:公同共有1/1 賴肇夆:公同共有1/1 賴美志:公同共有1/1 賴映融:公同共有1/1 陳淑柳:公同共有1/1 陳慧貞:公同共有1/1 劉木原:公同共有1/1 劉文玲:公同共有1/1 劉珊如:公同共有1/1 劉峻帆:公同共有1/1 7 同段1088地號 1427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8 同段1091地號 974.25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曹英:1/42 陳大為:1/42 陳功:1/42 鄭展堂:1/28 鄭愷平:1/28 陳淑柳:1/14 陳美里:25/2016 陳南杰:41/2016 陳錦源:25/2016 陳金里:25/2016 陳南堯:25/2016 陳寳淑:25/2016 陳慧芳:25/2016 陳清鈺:3/28 陳瑞瑛:1/42 陳志鵬:1/42 陳則維:1/84 陳則宇:1/84 周美津:1/42 陳伯明:1/42 陳佩吟:1/42 陳慶隆:1/42 陳睿辰:1/42 陳鈺淇:1/42 嚴春枝:1/28 陳怡璇:1/28 張麗珠:1/14 賴肇夆:1/14 陳慧貞:1/14 劉木原:公同共有 25/2016 劉文玲:公同共有 25/2016 劉珊如:公同共有 25/2016 劉峻帆:公同共有 25/2016 9 同段1094地號 86.36 10 同段1106地號 287.0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彭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陳河珠:公同共有1/1陳南杰:公同共有1/1陳錦源:公同共有1/1 陳南堯:公同共有1/1陳美里:公同共有1/1陳金里:公同共有1/1陳寳淑:公同共有1/1陳慧芳:公同共有1/1陳志鵬:公同共有1/1陳則維:公同共有1/1陳則宇:公同共有1/1陳瑞瑛:公同共有1/1陳江愛輝:公同共有 1/1 陳正賢:公同共有1/1 陳慶隆:公同共有1/1 陳睿辰:公同共有1/1 陳鈺淇:公同共有1/1 周美津:公同共有1/1 陳伯明:公同共有1/1 陳佩吟:公同共有1/1 曹英:公同共有1/1 陳大為:公同共有1/1 陳功:公同共有1/1 張麗珠:公同共有1/1 陳彥璋:公同共有1/1 陳玉芬:公同共有1/1 陳玉芳:公同共有1/1 嚴春枝:公同共有1/1 陳怡璇:公同共有1/1 鄭展堂:公同共有1/1 鄭愷平:公同共有1/1 賴肇夆:公同共有1/1 賴美志:公同共有1/1 賴映融:公同共有1/1 陳淑柳:公同共有1/1 陳慧貞:公同共有1/1 劉木原:公同共有1/1 劉文玲:公同共有1/1 劉珊如:公同共有1/1 劉峻帆:公同共有1/1 11 同段1110地號 114.1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6896號法院(48)彭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12 同段1111地號 47.06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曹英:1/42 陳大為:1/42 陳功:1/42 陳河珠:1/14 鄭展堂:1/28 鄭愷平:1/28 陳淑柳:1/14 陳美里:25/2016 陳南杰:41/2016 陳錦源:25/2016 陳金里:25/2016 陳南堯:25/2016 陳寳淑:25/2016 陳慧芳:25/2016 陳清鈺:3/28 陳瑞瑛:1/42 陳志鵬:1/42 陳則維:1/84 陳則宇:1/84 周美津:1/42 陳伯明:1/42 陳佩吟:1/42 陳慶隆:1/42 陳睿辰:1/42 陳鈺淇:1/42 嚴春枝:1/28 陳怡璇:1/28 張麗珠:1/14 賴肇夆:1/14 陳慧貞:1/14 劉木原:公同共有 25/2016 劉文玲:公同共有 25/2016 劉珊如:公同共有 25/2016 劉峻帆:公同共有 25/2016 13 同段1112地號 404.6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14 同段1112-1地號 719.14 15 同段1112-2地號 54.22 16 同段1112-3地號 19.03 1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 預告登記債權人:陳林水錦依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
附表三:本院認為應更正之內容
編號 土 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 權利範圍 限制登記事項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3.14 1/42 依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
2 同段18地號 366.06 3 同段19地號 64.27 4 同段1055地號 258.7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6898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5 同段1056地號 41.04 6 同段1059地號 3,343.1 公同共有1/1 依本院48年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函辦理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7 同段1088地號 1427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8 同段1091地號 974.25 1/4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9 同段1094地號 86.36 10 同段1106地號 287.02 公同共有1/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彭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11 同段1110地號 114.1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6896號法院(48)彭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12 同段1111地號 47.06 1/42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13 同段1112地號 404.61 依48年12月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14 同段1112-1地號 719.14 15 同段1112-2地號 54.22 16 同段1112-3地號 19.03 1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 1/42 預告登記債權人:陳林水錦依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
限制範圍:全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