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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詹中任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陸振益
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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