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金,20,202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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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0號
上訴人即原告 賴秀月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酆怡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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