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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國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許淮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許淮江(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於民國82年1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許淮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淮江係在臺單身榮民,於民國75年12月1日失蹤,行蹤不明,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為其法定輔導機構,而為利害關係人,乃於107年5月25日向臺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報警失蹤協尋,於申請時失蹤人已99歲,因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請准予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75年12月1日失蹤,行蹤不明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失蹤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失蹤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及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南市佳里戶政事務所回復失蹤人無換發新式身分證相關資料之函文各1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10年8月4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自75年12月1日失蹤,計至82年12月1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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