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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雅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雅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07年6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陳雅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女陳雅玲於民國100年6月8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失蹤後,迄今已逾10年,爰聲請宣告陳雅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雅玲於100年6月8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0月25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陳雅玲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又陳雅玲自100年6月8日失蹤,計至107年6月8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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