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6號
原 告 耿玲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保險字第16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