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全聲,2,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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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香君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郭桂瑛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3
許孟慧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8樓之6
李哲偉 住同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麗欽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19樓之2相 對 人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2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 英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所為之一百零七年度全字第六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以107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全案案卷核閱無誤。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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