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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薛靜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請求積欠工資、損害賠償,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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