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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唐文君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荷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荷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110年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簿、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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