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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惟本件於原告在民國110年6月29日以書狀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不足6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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