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11,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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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1號
受 罰 人 亞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日榮
上列受罰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亞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瞿瑞麗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受罰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股份之股東,前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109年4月27日以109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選派郭國慶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受罰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受罰人提起抗告後,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6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嗣檢查人即郭國慶會計師於「109年10月14日」至受罰人公司進行檢查,因受罰人規避、拒絕檢查,本院於110年1月29日以109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處受罰人罰鍰5萬元,受罰人提起抗告,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證屬實。

㈡查受罰人受上開裁處罰鍰之處分後,檢查人以其所屬之一大會計師事務所於110年2月20日發函通知表示將於「110年3月16日」上午9時至受罰人公司檢查業務,並請其提供109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所命自90年起之業務資料以供檢查。

嗣於110年3月10日再次發函通知受罰人,表示原訂時間恐太急迫而延期一周(即「110年3月23日」)檢查。

詎受罰人於「110年3月23日」當日,卻將公司大門深鎖,拒絕檢查人進行檢查,經警察到場協助仍不得其門而入乙節,此有一大會計師事務所函文(檢查人郭國慶於110年4月7日具狀表示因上開因素辭去檢查人)及瞿瑞麗提出之陳報狀附卷可考。

本院遂於110年5月13日發函請受罰人就上述情形具狀說明理由,並提出相關檢查資料到院,若拒絕即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再予裁罰等語。

受罰人接獲上開函文後固於110年5月25日具狀(本院於110年5月26日收狀)謂其曾於「110年3月16日」發文給檢查人,請其於未有共識前,勿於「110年3月26日」(有誤,應為「110年3月23日」)進行檢查,檢查人仍於該日前往,經與檢查人說明原委並取得共識後,另約適當時機再行檢查,並非大門深鎖閉而不見而拒絕檢查一語為說明。

惟受罰人上開表示之內容,與檢查人110年4月6日函文陳述之情形顯然不同(該函文表示受罰人以律師函、要求檢查人先行報價、簽保密協議等方式拒絕檢查,「110年3月23日」到場執行檢查工作遭拒絕開門,警察到場協助「仍不得其門而入」,遂放棄當日檢查工作),並無受罰人所辯另約適當時機再予檢查之結果,且檢查人檢查之內容,109年度司字第8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裁定已明確指出,並無必要再與受罰人確認檢查範圍,受罰人上開所辯,顯然虛捏理由而未合理解釋其未配合檢查及提出業務帳目以供檢查之具體原因,亦未提出相關資料到院以供檢查人檢查,堪認其確有再次拒絕接受檢查之行為無訛。

又今年疫情係於「110年5月19日」進入第三級警戒,此為眾所知悉之事,而檢查人再次檢查之時間,如上所述係於「110年3月23日」,乃於進入第三級警戒之「前」,故相對人另行抗辯已進入第三級警戒,待公司回復營運後再行商討檢查事宜,亦非正當理由,應併指明之。

㈢本院審酌受罰人前已因拒絕檢查而經裁處罰鍰,該裁定已諭知受罰人應儘速提供上揭資料配合檢查,倘再有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之行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後段規定得再為處罰,受罰人猶置之不理,仍於「110年3月23日」二度拒絕本院依法選派檢查人之監督而拒不配合檢查,且其所據之理由亦非合理正當,違反法律規定義務程度甚高,可認有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為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再處受罰人罰鍰8萬元,以示懲戒。

又本院裁定後,受罰人應儘速提供109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所示之資料配合檢查人檢查,倘再有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之行為,本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後段規定,得再為處罰,附此敘明之。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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