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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債 權 人 浩紳上多媒體創意有限公司(原名稱:隆誠廣告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十藝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以董事為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
此觀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即明。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亦有明確規定。
是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未經前述負責人代表提出者,如未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補正,其聲請自非適法。
二、查本件聲請係由第三人林邑珮代表債權人提出,惟債權人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由隆誠廣告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浩紳上多媒體創意有限公司,現任債權人之董事為第三人許哲彬,林邑珮已非債權人之董事,並無代表債權人權限,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及債權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顯未經合法代理。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今仍未由債權人之董事代表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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