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債 權 人 梁芳誠
債 務 人 吳宛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按月加付百分之三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
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
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 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 規定甚詳。
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已 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 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 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
故債權人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依其開說明,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
債權人自該日起之利息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