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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 權 人 高偉恩
債 務 人 顏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
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即不能行使。
是債權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提出兩造已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債務人已受債權人請求返還之催告等相關證據後,始得認債權人就其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五、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曾於民國110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兩造並簽定借款契約書,債務人另告知110年5月17日將先匯款100,000元予債權人,並將此約定記載於借款契約書背面,故債務人除借款契約書外,僅另簽發票面金額為100,000元之本票交債權人收執。
詎債務人於110年5月17日並未依約匯款,且另於110年5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債權人,意圖否認前述債務,為此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前述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
債權人就前開事實,係提出債務人於110年5月16日書立之借款契約書及於同日簽發之本票1紙為證。
前述借款契約書雖得釋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惟其上僅就借款金額中之100,000元記載清償時間(債權人此部分請求已在本支付命令第1項准許),而未記載其餘100,000元之還款期限,且前述本票上亦未記載到期日,故不能認債權人已釋明此筆借款中之其餘100,000元已定有清償日期,是承辦之司法事務官尚難僅憑前述借款契約書及本票,逕認未記載清償期之100,000元借款其清償期日業已屆至,且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
經本院以民國110年6月21日南院武非德110司促第14171號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本件台端提出之借據上並未記載約定清償期,提出之本票上亦無到期日,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兩造已有約定清償期且清償期業已屆至,或提出相關證據(如存證信函及回執…)釋明債權人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該通知已於110年6月24日由郵政人員轉交債權人送達處所所在之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10年7月4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債權人就本件借款中未明定清償日期之100,000元借款清償期業已屆至之釋明,即有不足,承辦之司法事務官尚難僅憑債權人前開陳述及證據,即產生此部分借款清償期業已屆至,且債務人應立即清償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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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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