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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宗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區○○00號之46」(下稱系爭地址),惟債務人嗣遭戶政機關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地址自系爭地址遷出,並改設籍於「臺南○○○○○○○○後壁辦公處」,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系爭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
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是債權人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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