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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006號
債 權 人 劉政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子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子言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就聲請狀所述請求原因及事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以釋明之。」
,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11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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