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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聰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徐聰信戶籍地址設於屏東○○○○○○○○竹田辦公室,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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