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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63號
債 權 人 何鼎智
債 務 人 倪文斌即吾愛吾家精品店(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其中①伍萬陸仟陸佰伍拾元②貳拾陸萬零肆佰元,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②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積欠之租金及因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應給付之損害賠償外,尚另主張因委託民間拆除並清運債務人遺留之廢棄物共計260,400元(下稱系爭款項),並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由第三人玖識設計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16日開立之發票,金額為260,400元為據。
惟查,系爭款項並無約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期限,且債權人前雖以存證信函方式請債務人於110年8月31日前自行搬除並清運完畢,惟因期限屆至後債務人未依存證信函內容履行,債權人始另請第三人公司清理並支出系爭款項,惟債權人並未釋明系爭款項是否已向債務人催告,則依前開說明,應自債務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始生與催告同一之效力,故債務人自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始就系爭款項負遲延責任,而需加付遲延利息。
是債權人就系爭款項可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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