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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25號
債 權 人 鍾添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立銘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即已遭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足見債務人於國內並無住居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
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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