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28875,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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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彭妍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柒拾萬柒仟壹佰零參元②貳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③壹拾玖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2887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7103元彭妍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002新臺幣284161元彭妍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003新臺幣190287元彭妍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7103元彭妍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新臺幣284161元彭妍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新臺幣190287元彭妍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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