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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985號
債 權 人 林秀蓁
債 務 人 鄧慈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簽訂還款協議,雙方約定每月20日償還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其中若有逾期即可進行法律途徑,詎債務人不為清償,雖經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等語,並提出還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影本為據。
惟因系爭協議書第二條雖約定「乙方應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0,000元整予甲方,如有一期未清償,視同違約,並應逕受強制執行。
」惟未依約清償,本即屬違約,此約定之內容僅為一般違約狀態之記載,並非為加速條款之約定,故就未到期之金額不得期前請求。
當事人間既已有約定分期付款,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10年12月3日)已屆期未清償之債務,則自110年11月20日起已有一期款項到期,是債務人應給付已屆期未清償之金額應為20,000元。
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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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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