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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12號
債 權 人 黃韋達
債 務 人 燦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其上所載之發票日為民國103年12月30日,因債權人於該發票日起即可提示支票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故可推論該發票日即為兩造約定之清償日。
參以前開說明,債務人於前述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03年12月31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
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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