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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周妙霓即黃緒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子瑩即黃緒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緒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緒儀係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黃緒儀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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