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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樹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區○○街000號」,而該址乃臺南○○○○○○○○永康辦公處所在地。
參以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係遭臺南○○○○○○○○○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後,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
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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