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732,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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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昌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

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鐘昌儒清償借款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及存證信函影本各1紙為憑,惟據該借據所示,債務人鍾昌儒非主債務人,僅為保證人,且未放棄先訴抗辯權,則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應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保證人即相對人鍾昌儒請求代償,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已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聲請人逕對相對人即保證人鐘昌儒請求清償借款之支付命令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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