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司,9,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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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曾國展即生佳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生佳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相對人生佳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高雄市橋頭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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