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執消債清,66,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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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
債 務 人 黃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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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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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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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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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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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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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附卷可稽。

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牌照號碼:3367-GF,廠牌:中華、出廠年限:西元2002年、排氣量:1997 CC之汽車1輛;

附表編號2所示牌照號碼:391-PBA,廠牌:山葉、出廠年限:西元2013年、排氣量:101 CC之機車1輛;

附表編號3所示之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保單價值準備金);

附表編號5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51元、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存款16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4元、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存款50元,此有債務人110年11月10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07至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表2件、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0日函、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110年11月17日臺南字第1100004772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9日儲字第1100927962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如附表編號1所示汽車因出廠迄今已逾20年,附表編號2所示機車出廠約9年,足認該車已無殘值,無處分實益;

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保單質借、無保單解約金、無應給付保險金,亦無處分實益;

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存款,債務人業已提出等值金額共191元【計算式:51+16+74+50=191】解款到院,然金額甚微,不敷清償分配程序之費用,無分配實益。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函知債權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清算財團財產 一、汽車乙輛(牌照號碼:3367-GF,廠 牌:中華、出廠年限:西元2002年、排氣量:1997 CC) 二、機車乙輛(牌照號碼:391-PBA,廠 牌:山葉、出廠年限:西元2013 年、排氣量:101 CC) 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保單(無保單 價值準備金) 四、①合庫銀行存款51元 ②臺灣土地銀行存款16元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4元 ④國泰世華銀行存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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