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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林揚順
相 對 人 林絹紋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各1/3 ,並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確定。
經調卷審查後,第一審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790元,業經聲請人預納,是依首揭法條規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7,263 元「計算式:21,790元1/3 =7,263元(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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