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拍,231,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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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廖瑞安
相 對 人 鄭淑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鄭淑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3月22日起至123年3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淑樺於93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3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10年4月28日止,尚欠本金共111,1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經債權人於110年8月13日以高雄青年郵局000315號存證信函知相對人繳款,相對人逾期仍未繳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房屋貸款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福安段 741 176.89 10000分之233 重測前:永福段四小段16地號 002 臺南市 中西區 福安段 742 445.42 10000分之233 重測前:南門段三小段1地號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3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七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467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8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85.02 85.0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福安段4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0 重測前:南門段三小段17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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