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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施志源
相 對 人 王炎成即王滿
王水樹
王清財
王祥讚即王壬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炎成即王滿、王水樹、王清財及被繼承人王壬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王炎成即王滿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3月5日起至126年3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炎成即王滿分別於①86年3月15日②90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000,000元②1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3月15日②110年3月30日止。
詎上開債務自110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12,373,074元及利息、違約金。
而被繼承人王壬田於109年10月8日死亡,相對人王祥讚為其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然依前開說明,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本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9號)等件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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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麻豆區 興農段 33 1060.00 全部 備註:相對人各持有之權利範圍為四分之一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225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0.13 71.93 71.93 11.80 215.7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9.92 平方公尺 全部 備註:相對人王水樹所有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2 224 臺南市○○區○○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0.13 71.93 71.93 11.80 215.7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7.08 平方公尺 全部 備註:相對人王祥讚即王壬田之繼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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