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蕭廖月暇
蕭鴻凱
蕭啓源
蕭慰親
相 對 人 陳世杰
陳世亮
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被繼承人蕭榮棟(下稱蕭榮棟)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74年7月25日,相對人並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且蕭榮棟業已死亡,而本件抵押債權及抵押權由聲請人繼承取得,聲請人並已就本件抵押權辦畢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對其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學甲區 普濟段 750 589.35 18分之3 相對人陳世杰、陳世亮、陳世宗權利範圍各18分之1。
002 臺南市 學甲區 普濟段 750-1 6.46 18分之3 相對人陳世杰、陳世亮、陳世宗權利範圍各18分之1。
003 臺南市 學甲區 普濟段 778 290.53 18分之3 相對人陳世杰、陳世亮、陳世宗權利範圍各18分之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