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相 對 人 梁清傳
債 務 人 李英美即喬梁工程行(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4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並與第第三人梁景雄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9年10月29日,票面金額2,881,000元,到期日為110年4月30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現仍積欠1,471,000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北子店段 二小段 1413 6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45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138 臺南市○○區○○○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35.43 35.43 70.86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4 .30 平方公尺 全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