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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張曾玉舜
相 對 人 吳尚峰
債 務 人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尚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吳俊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4,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9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尚峰與債務人吳俊毅於109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2月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與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任借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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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亞太段 210 339.60 全部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亞太段 211 44.05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60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層樓房 鐵造 114.05 114.05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電梯樓梯間 面 積 單 位 002 61 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84.66 84.66 169.3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27 8.11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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