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拍,278,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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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邵寶玉即吳邵寶玉

相 對 人 楊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9年6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7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龍崎區 中坑子段 388-2 1128.00 全部 002 臺南市 龍崎區 中坑子段 388-8 15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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