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拍,280,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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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邱淑華


相 對 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8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票據等件影本各1件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8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裕東段 758 1924.37 1000分之72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80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 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七層 合計 面積單位 陽 台 面積 單位 001 5457 裕文一街88號七樓 裕東段 758地號 十四層鋼筋混凝土造 243.46 243.46 平方公尺 29.5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份:裕東段5465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1114。
裕東段5466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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