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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陳桂珠
代 理 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德祥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對相對人歐德祥所有之不動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有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在卷可憑,惟相對人歐德祥已於109年11月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故相對人歐德祥已無當事人能力,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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