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拍,305,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方智賢
相 對 人 顏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7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30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車頭段 950 78.39 2分之1 002 臺南市 仁德區 車頭段 951 4.46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305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電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梯 積 材料及 建築 樓 號 單 梯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間 位 001 289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9.29 49.06 14.02 102.3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 34 4. 57 平方公尺 2分之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