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票,3667,20211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667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黃漢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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