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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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