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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李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抗告逾期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309號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抗告期間自翌日起算,至遲於110 年11月20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11月25日提起抗告,有收狀戳章可憑,已逾抗告期間,依首揭規定,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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