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2871,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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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871號
聲 明 人 薛嘉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薛樑旭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0日死亡,聲請人薛嘉妍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爰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薛嘉妍雖於聲請狀蓋有印文,但其印文與其印鑑證明上印文未符,無從得知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本院依職權於110年9月1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印鑑證明等文件,聲明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補正通知函、回執等附卷可稽。

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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