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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086號
聲 請 人 曾士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彭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彭朱於民國43年7月23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巷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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