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3587,202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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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587號
聲 請 人 蔡明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3日內補正,有本院通知、送達回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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