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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822號
聲 請 人 蔡琬如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上列
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益卿(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號)於民國110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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