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3920,2021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920號
聲 請 人 王麗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春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鎮00號之175)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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