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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022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即吳美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美麗遺產之報酬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伍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34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美麗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 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辦理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事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處理事務明細、費用單據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2340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清查被繼承人財產、收受強執執行事件文書,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0元、必要費用部分1,686元、代墊稅金5,764元,合計為37,450元,應屬適當,另關於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非由遺產管理人所支付,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1,0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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